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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美娟与李万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郑美娟。委托代理人王乃林。被执行人李万弟。申请执行人郑美娟与被执行人李万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台仙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李万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美娟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从2002年1月30日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但应扣除已付利息2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万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7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美娟发现被执行人李万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