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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敬章、夏士玉等与蒋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章,夏士玉,蒋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487号原告:刘敬章,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夏士玉,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雪华,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伟,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管启飞,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银钱,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敬章、夏士玉诉被告蒋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隽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456649元变更为10000元的申请,同年7月16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章、夏士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敬章、夏士玉负担。审判员  王隽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