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佳蔓与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蔓,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2714号申请执行人李佳蔓,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路6号院1号楼1层5单元商业10。法定代表人付运萍,经理。李佳蔓与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6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李佳蔓房屋租金三千元,押金二千五百元,有线电视费二百三十四元,宽带网络费一千零四十元,卫生管理费三百九十元;二、驳回李佳蔓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李佳蔓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27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