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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民终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向明与被上诉人敬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明。委托代理人张涛,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敬华东。委托代理人雷力,宣汉县蒲城法律服务所律师。上诉人向明因与被上诉人敬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宣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7月15日上诉人向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明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向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侯必明审判员  刘全明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琼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