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向明与被上诉人敬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明。委托代理人张涛,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敬华东。委托代理人雷力,宣汉县蒲城法律服务所律师。上诉人向明因与被上诉人敬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宣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7月15日上诉人向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明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向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侯必明审判员 刘全明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琼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