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达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玉伟与李凤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伟,李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达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杨玉伟,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李凤忠,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220万元,未执行标的2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凤忠无一次性给付能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分批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或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林 俊审 判 员 塔斯少布助理审判员 田 利 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佳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