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9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梁涛、山东凯威融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梁涛,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9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梁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因两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执行标的额8419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