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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杨某富、虞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杨某富,虞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南20西路。被执行人:杨某富被执行人:虞某红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申请执行杨某富、虞某红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虞某红在银行有存款,通过采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海祥审判员  邓有光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景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