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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西安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宏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西安公司,陕西宏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西安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宏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西安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宏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西安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保证金100000元及双倍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无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经合议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04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