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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傅某、蒋某、陈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蒋某,陈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28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男,。被告人蒋某,男,。辩护人温祖发,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上述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5年5月6日被羁押,同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2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蒋某、陈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蒋某、陈某某及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温祖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傅某、蒋某、陈某某酒后行至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百货处时,听傅某女友韦某娜诉说遭被害人吕某搭讪调戏,三被告人即找到吕某及吕某的朋友邓某某,先是要求吕某跪下道歉,吕某下跪道歉后,又要求吕某买酒来喝。吕某让邓某某买来六瓶啤酒,喝完以后三被告人还要买酒,吕某表示身上已没钱,傅某遂产生拿走吕某手机的念头,三被告人即持木棍、啤酒瓶威胁吕某交出手机,吕某无奈之下交出手机。三被告人又要求吕某说出手机的开机密码,吕某不肯,三被告人即用木棍对吕某进行殴打,吕某被迫说出密码后,三被告人继续殴打吕某并将剩余的啤酒倒在吕某头上,然后三被告人拿着手机离开现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620元,吕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5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傅某被抓获。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蒋某、陈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21时许,蒋某、陈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蒋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蒋某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没有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好。4、被告人蒋某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5、被告人主观恶意小。6、被告人蒋某是由单亲母亲抚养长大,学历低,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蒋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请求对被告人蒋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蒋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傅某、蒋某、陈某某结伙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傅某、蒋某、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但本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在量刑时予以区分。被告人傅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陈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傅某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蒋某、陈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晓东人民陪审员  郭大元人民陪审员  刘窈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蓝 倩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