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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禄全与钟传伦、张远和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传伦,李禄全,张远和,马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传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禄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远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人中。上诉人钟传伦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民法院(2015)璧法民管异初字第00191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主要债务人马人中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綦江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之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结合本案而言,原审被告钟传伦、张远和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璧山区。因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