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杜X君与赵X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X君,赵X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698号原告杜X君。委托代理人林X。被告赵X良。原告杜X君与被告赵X良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林X,被告赵X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予被告,租赁期限为一年。2015年4月,双方就续租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2015年4月22日,原告书面告知被告不再续租,要求被告合同到期后返还房屋。后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再次告知被告不再续租,要求交房,但被告至今仍占有系争房屋。现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搬离系争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二、被告支付水、电、煤、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三、被告按每月人民币27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5月8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房屋使用费。庭审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及要求支付水、电、煤、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能长期租赁系争房屋,故被告在系争房屋内进行了装修并安装了空调等设备。如要搬离则原告应赔偿被告相关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及案外人林某某系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2014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系争房屋出租予被告,建筑面积为111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月租金为2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生效之日支付定金2000元。租金按季结算,由被告在每季度的首个月的5日交付予原告。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届时被告须将房屋退还原告,如被告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书面或口头向原告提出,原告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书面或口头向被告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押金2000元。2015年4月22日,原告告知被告,因续签合同涉及的租金双方差距甚远,要求被告在合同到期之日搬离系争房屋。同年5月6日,原告再次告知被告,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租赁合同,要求被告搬离系争房屋。但被告至今仍使用系争房屋。现被告支付租金至2015年5月7日。因原告认为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理应搬离系争房屋并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故涉讼。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告知书、短信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被告的租赁期限已届满,原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已表示不再续租,故被告理应搬离系争房屋,将该房屋返还予原告并支付至实际搬离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参照原租金标准计算,即每天65.75元。另外,在计算房屋使用费时,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押金2000元。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装修等损失的抗辩,现因租赁期限已届满,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要求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X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将该房屋返还予原告杜X君;二、被告赵X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天人民币65.75元的标准向原告杜X君支付自2015年5月8日至实际搬离之日的房屋使用费(在计算房屋使用费时应扣除押金人民币2000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减半收取40,由被告赵X良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