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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杨胜江与张永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江,张永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653号原告杨胜江,男,生于1974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永恩,男,生于1973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杨胜江与被告张永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张永恩应诉。原告杨胜江亦不能另行向本院提供被告张永恩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张永恩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胜江的起诉。原告杨胜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