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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培海、刘利红与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新村村民委员会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培海,刘利红,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孙培海。住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菱花路02号。申请执行人刘利红。住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菱花路02号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新村村民委员会。驻所地,济宁高新区柳行���道办事处新村。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08)第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新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新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2600元已缴纳。本案依法应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08)第6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建   军审判员 章智慧审判员李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