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82号原告: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咏新。委托代理人:黄飙、潘俊翔,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22元,减半收取76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2661元,由原告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桂新审 判 员 李俊俊代理审判员 吴 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施琪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