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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美算与陈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算,陈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709号原告李美算,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晓霞,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美算与被告陈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美算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顺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