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正开与张石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开,张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开。被执行人张石磊。陈正开与张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淮法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石磊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陈正开借款29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张石磊负担。陈正开因被执行人张石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张石磊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归还欠款。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程序性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放弃归还欠款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