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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9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丙福、孙启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丙福,孙启胜,孙启勇,孙启东,赵利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93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孙丙福。被执行人孙启胜。被执行人孙启勇。被执行人孙启东。被执行人赵利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商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5、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账户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扈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