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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5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聂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010号原告聂某,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额敏县。被告周某某,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荣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