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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三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蔡月珠、周慧轩、周子翔、杨育生与泸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月珠,周慧轩,周子翔,杨育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三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月珠,系死者周荣华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慧轩,系死者周荣华之女。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子翔,系死者周荣华之子。上诉人周慧轩、周子翔的法定代理人蔡月珠。委托代理人杨立新。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育生。委托代理人向宏军。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向显方。委托代理人吴天旺。上诉人蔡月珠、周慧轩、周子翔、杨育生因与被上诉人泸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泸溪县人民法院(2014)泸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月珠及蔡月珠、周慧轩、周子翔的委托代理人杨立新,上诉人杨育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宏军,被上诉人泸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天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泸溪县人民法院(2014)泸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泸溪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彭四海审判员  贵黎莹审判员  龙声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