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志明,汪学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839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兴旺正街16号1幢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707-X。法定代表人邓晓红,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君,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志明,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伍成平,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汪学华,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汪小华,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志明、伍成平、汪学华、汪小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秋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