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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郑晓敏与卢忠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敏,卢忠友,龚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3751号原告郑晓敏,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健壮,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忠友,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被告龚翠娟,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敏诉被告卢忠友、龚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晓敏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敏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