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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冯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冯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04-1号申请执行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西五桥新村19排1-5号。法定代表人龚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闻。关于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冯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3)第11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冯闻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亦向法院出具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3)第113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冰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