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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姚创奇与田创会、白月社健康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执恢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姚创奇。被执行人田创会。被执行人白月社。关于申请执行人姚创奇与被执行人田创会、白月社健康权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创会、白月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姚创奇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田创会赔偿医疗费等费用3778.03元并负担诉讼费120元,请求被执行人白月社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847.58元并负担诉讼费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创会、白月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遂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田创会之父田多值在镇原县方山信用社账号511010121000430843、6215201005100401870及被执行人白月社在镇原县方山信用社账号511010121000419889。申请执行人姚创奇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田创会、白月社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暂缓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以(2014)镇执字第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人被执行人田创会之父田多值在镇原县方山信用社账号511010121000430843中的存款2996元、账号6215201005100401870中的存款40元,提取被执行人白月社在镇原县方山信用社账号511010121000419889中的存款2977.58元。下剩执行标的864元,申请执行人姚创奇放弃。本院认为,(2014)镇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姚创奇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