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裴宪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干县。法定代表人胡福亮,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裴宪龙,男,1975年1月8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本新干县。本院(2013)干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裴宪龙夫妻共同财产中,以其妻白云美(53272319XXXXXXXXXX)名义存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建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