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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谢洪暄、吴凤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谢洪暄,吴凤恋,郑兴国,黄新红,陈和煌,王巧燕,陈建文,苏秀新,福州博兰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42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孙炳章,该行行长。被告谢洪暄,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吴凤恋,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郑兴国,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新红,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和煌,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王巧燕,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建文,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苏秀新,女,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福州博兰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文,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谢洪暄、被告吴凤恋、被告郑兴国、被告黄新红、被告陈和煌、被告王巧燕、被告陈建文、被告苏秀新、被告福州博兰美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九被告名下价值1921417.70元的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洪暄、被告吴凤恋、被告郑兴国、被告黄新红、被告陈和煌、被告王巧燕、被告陈建文、被告苏秀新、被告福州博兰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21417.7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谢洪暄、被告吴凤恋、被告郑兴国、被告黄新红、被告陈和煌、被告王巧燕、被告陈建文、被告苏秀新、被告福州博兰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21417.7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华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