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琳燕与羊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羊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21号原告黄某。被告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羊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葛 涛代理审判员 凌 达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