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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琳燕与羊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羊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21号原告黄某。被告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羊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葛 涛代理审判员 凌 达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