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誉华集团湖州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方来水、许华妹等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来水,许华妹,浙江誉华集团湖州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姚乾坤,张凤仙,宋柳荣,黄水金,宋钰璋,姚新娥,湖州市石淙盛昌丝业有限公司,湖州小钰丝织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9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来水。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华妹。二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学民、徐海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誉华集团湖州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峰。委托代理人:王宗伟。一审被告:姚乾坤。一审被告:张凤仙。一审被告:宋柳荣。一审被告:黄水金。一审被告:宋钰璋。一审被告:姚新娥。一审被告:湖州市石淙盛昌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钰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一审被告:湖州小钰丝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乾坤。再审申请人方来水、许华妹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誉华集团湖州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华担保公司)、一审被告姚乾��、张凤仙、宋柳荣、黄水金、宋钰璋、姚新娥、湖州市石淙盛昌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昌公司)、湖州小钰丝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钰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湖商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方来水、许华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范启其审 判 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余之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雅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