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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铁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涛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铁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张涛,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灵宝市。1998年10月因抢劫罪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6月因因抢劫罪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6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因盗窃罪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因吸食毒品、提供赌博工具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二十天。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吉铁检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2日9时许,吉林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吉林火车站二楼东侧验证处,对被告人张涛进行盘问、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张涛上衣兜内有四袋疑似毒品物品。后经当场称重并由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四袋疑似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其中三袋为甲基苯丙胺(冰毒),重量21.61克,另一袋为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重量23.39克。上述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证人刘某某、崔某某、张某某、史某某的证言、鉴定文书、视频录像、毒品复称入库回执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涛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劲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