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小林与重庆丰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林,重庆丰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161-1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小林,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委托代理人蔡向阳,重庆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丰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100号附27-8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1524-2。法定代表人张远堂,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强,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珏玉,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小林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丰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丰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张小林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丰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丰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其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丰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