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庆等与林凤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庆,林凤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415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镇。委托代理人:许龙。委托代理人:高守勇。原告:杨庆。原告:林凤钗。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庆光、林凤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守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