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法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12日被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东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谭德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东元、人民陪审员黄新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谢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东安县大庙口镇菜市场边邓某甲租住的民房内、菜市场对面的巷子里的一户人家等地开设赌场,聚集多人以“台湾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赌场里负责抽头渔利和望风放哨,该赌场持续经营20余天,非法获利6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行政处罚材料、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二、证人证言:同案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等人的供述和参赌人员凡某某、唐某某、陈某某、邓某丁、罗某某、邓某戊等人证言;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四、辨认笔录:邓某甲对杨某某的辨认笔录。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判处,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投资合伙在东安县大庙口镇菜市场边邓某甲租住的民房内、菜市场对面的巷子里的一户人家等地开设赌场,聚集多人以“台湾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赌场里负责抽头渔利和望风放哨。开设赌场期间,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等人通过抽头渔利非法获利6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书证:东安县公安局对参赌人凡某某、唐某某、陈某某、邓某丁、罗某某、邓某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城南路派出所出具的对被告人杨某某的抓获经过,东安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资料;证人证言:参赌人员凡某某、唐某某、陈某某、邓某丁、罗某某、邓某戊、佐某某等人证言笔录;同案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的供述;辨认笔录:邓某甲对杨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他人在赌场里抽头渔利和望风放哨,参与赌场工作,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故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被告人杨某某提出的对其从轻判处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杨某某持本判决书到湖南省东安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谭德佐审 判 员 邓东元人民陪审员 黄新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龙附件: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