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大康高堂石灰厂与被告绵阳高新区龙唐建材厂、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大康高堂石灰厂,绵阳高新区龙唐建材厂,龙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江油市大康高堂石灰厂,住所地江油市大康镇高塘村;经营者:冯文钊,男,生于1962年1月2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委托代理人:叶茂,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济坤,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绵阳高新区龙唐建材厂,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河边镇大郎庙村;经营者:唐彬青苹,女,生于1978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被告:龙涛,男,生于1977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鹏,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大康高堂石灰厂与被告绵阳高新区龙唐建材厂、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在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大康高堂石灰厂撤回对被告绵阳高新区龙唐建材厂、龙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江油市大康高堂石灰厂承担。审判员 李光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储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