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金保与台州神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临海市杜桥成龙机械铸造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保,台州神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临海市杜桥成龙机械铸造厂,徐祖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王金保。委托代理人:杨涛,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神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祖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临海市杜桥成龙机械铸造厂。负责人:徐祖方,该厂总经理。被告:徐祖方。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敏。原告王金保为与被告台州神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临海市杜桥成龙机械铸造厂、徐祖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保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26元,减半收取43163元,由原告王金保负担。审 判 长 李林会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欣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