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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天亮与被执行人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天亮,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386号申请执行人侯天亮,男。被执行人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侯天亮与被执行人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天亮于2014年9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约定,将融侨城第24幢1单元3层10303号房屋入户处右侧墙面恢复为壁橱结构墙体、搭建厨房外阳台、将餐厅北侧推拉门恢复为窗户,案件受理费23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约定,将融侨城第24幢1单元3层10303号房屋入户处右侧墙面恢复为壁橱结构墙体、搭建厨房外阳台、将餐厅北侧推拉门恢复为窗户,并缴纳案款230元及本案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侯天亮除对搭建厨房外阳台外其余执行内容无异议,且未领取案款。经合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1386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有明确执行标准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