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林进初与林宗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初,林宗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959-1号原告林进初。委托代理人周开瑜,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宗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进初诉被告林宗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进初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进初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进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进初负担。审判员 邝鑫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宁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