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宏辉、孙建与孙建、陆小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辉,孙建,陆小丽,黄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679号原告:李宏辉。被告:孙建。被告:陆小丽。委托代理人:胡元长、陈珊珊,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辉诉被告孙建、陆小丽、黄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建、陆小丽、黄春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辉撤回对被告孙建、陆小丽、黄春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用1,620元,合计3,7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园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