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宏辉、孙建与孙建、陆小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辉,孙建,陆小丽,黄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679号原告:李宏辉。被告:孙建。被告:陆小丽。委托代理人:胡元长、陈珊珊,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辉诉被告孙建、陆小丽、黄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建、陆小丽、黄春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辉撤回对被告孙建、陆小丽、黄春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用1,620元,合计3,7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园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