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487、4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文丽与广州市番禺区金沙湾幼儿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金沙湾幼儿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487、4488号上诉人(原审146号案被告、148号案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金沙湾幼儿园,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姚伟红,园长。委托代理人:杨汉平,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146号案原告、148号案被告):张文丽,女,。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金沙湾幼儿园(下称金沙湾幼儿园)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46、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张某于2008年8月入职金沙湾幼儿园。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于2011年7月1日签订,约定张某任金沙湾幼儿园教师,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300元,工资额含加班费为2600元。在职期间,金沙湾幼儿园为张某办理了社保,缴费至2013年12月。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张某继续在金沙湾幼儿园工作。2014年1月17日,张某向金沙湾幼儿园提交《辞职申请》,称由于个人原因暂离广州而辞职。此后,张某在金沙湾幼儿园工作至同月20日;其在2013年12月的工资为3378.99元,2014年1月工资为4250元。2014年12月12日,张某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确认张某于2014年1月15日与金沙湾幼儿园解除劳动关系;2、金沙湾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13000元、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17455.96元、2014年1月份二倍社保费1791.20元。该委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穗番劳人仲案字(2014)第49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张某与金沙湾幼儿园在2014年1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2、金沙湾幼儿园向张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246.68元;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张某、金沙湾幼儿园均不服此裁决,先后诉至该院。对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张某主张是金沙湾幼儿园中断为其缴纳社保,且没有按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分红款,迫其离职。金沙湾幼儿园则认为张某是个人原因辞职。原审法院认为,金沙湾幼儿园、张某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就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张某称是被迫辞职,但其在2014年1月17日的辞职申请上写明是个人原因辞职,其行为与其主张相矛盾,该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由张某提出辞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4年1月20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张某要求金沙湾幼儿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主张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3年7月31日期满后,张某继续在金沙湾幼儿园工作,双方应续签劳动合同。金沙湾幼儿园称张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但未能举证证实,故张某要求金沙湾幼儿园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其至2014年12月12日才主张权利,故在2013年12月12日及此前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时效,金沙湾幼儿园应向张某支付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应自2013年12月13日起计至2014年1月20日止,为6269.63元(3378.99元÷21.75天/月×13天+4250元)。张某要求金沙湾幼儿园向其支付2014年1月二倍社保费的主张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8日作出判决:一、确认张文丽与广州市番禺区金沙湾幼儿园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月20日解除;二、广州市番禺区金沙湾幼儿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269.63元;三、驳回张某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广州市番禺区金沙湾幼儿园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受理费合共20元,由双方各负担10元。判后,金沙湾幼儿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金沙湾幼儿园在原审时就其主张的张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提供了证人证言、会议记录、幼儿园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专门布置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合同期满后,其他老师都顺利与幼儿园续签劳动合同,唯独张某不肯与金沙湾幼儿园续签合同,因为其在此之前经常提出辞职。金沙湾幼儿园考虑到张某是金沙湾幼儿园的一个投资人,且其任教的班级是从小班一直带到大班,为了利于教学,金沙湾幼儿园一直没有批准其辞职申请。在张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直按正常的劳动合同给予其工资待遇和参加社保,因此,没有签订合同的责任在于张某,金沙湾幼儿园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无过错,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张某负担。被上诉人张某答辩表示同意原审判决。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争议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在原合同期满后,金沙湾幼儿园称由于张某拒绝导致双方未续订合同,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金沙湾幼儿园在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工,原审判决其应向张某支付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对金沙湾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受理费各10元,均由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金沙湾幼儿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小鹏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雅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