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催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石坪桥群丰化工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龙坡区石坪桥群丰化工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催字第00010号申请人九龙坡区石坪桥群丰化工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20-11号,组织机构代码L7331654-3。负责人付建峰。申请人九龙坡区石坪桥群丰化工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九龙坡区石坪桥群丰化工经营部持有付款行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出票人为重庆春耕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千贻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票据号码为×××××××××/×××××××××,金额为2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06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九龙坡区石坪桥群丰化工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诉讼费100元,由九龙坡区石坪桥群丰化工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龙抗妮审 判 员 杨世春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