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XX与黄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955号原告XX,男,生于1973年6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黄建,女,生于1966年5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黄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龙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