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鸿辉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苏小婷、黄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鸿辉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苏小婷,黄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滕秀兰,董事长。被执行人鸿辉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苏小婷,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小婷,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黄志龙,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辉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苏小婷、黄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8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