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江阴市长寿色织有限公司与曹中凤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长寿色织有限公司,曹中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江阴市长寿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云顾路35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丹,该公司员工。被告曹中凤。委托代理人宋玉琦,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了原告江阴市长寿色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中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江阴市长寿色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阴市长寿色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长寿色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江阴市长寿色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长寿色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纯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