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与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村村民委员会,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55号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月上,主任。被告: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13号崇立金世园805号。法定代表人:麻岁岐,总经理。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15年5月5日,原告接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才知道原村委主任成海河在没有经过原告任何村、支委同意和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的前提下,私自与被告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经向村民了解,被告的灌注桩基价格远高于实际的市场价格,该合同也未经民主议定,属侵害原告及广大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现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4月9日签订的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起诉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相同、后诉本案的诉讼请求“确认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属重复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退还原告已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奇审 判 员 赵瑞云人民陪审员 李安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慧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