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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建平申请执行李军微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平,李军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7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男,被执行人李军微,女,张建平申请执行李军微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微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