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建平申请执行李军微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平,李军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7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男,被执行人李军微,女,张建平申请执行李军微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微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