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柏占虎与马登英、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占虎,马登英,肖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柏占虎。被告马登英。被告肖艳。原告柏占虎诉被告马登��、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登记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占虎、被告马登英、肖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马登英于2015年5月8日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由被告肖艳担保,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3日。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该借款,二被告分文未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马登英辩称,借原告15000元是事实。但是是2014年4月份借的,借款时约定每月给付1500元利息,被告一直按时清偿利息。2015年3月,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未及时清偿利息,原告便于同年5月6日将被告的车强行扣押,让被告去换条子。被告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重新书写借条一张,并有肖艳作为担保人。5月9日,被告让担保人肖艳前去代为偿还了6000元,现仅欠原告9000元���被告肖艳辩称,马登英借款15000元本人担保保证是事实。马登英的车被原告扣押,同年5月8日马登英找被告为其作担保将车要了出来,并书写借条一张,由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年5月9日,马登英委托担保人代为其偿付6000元借款,借款到期后,马登英未偿付,剩余欠款被告不愿承担担保责任。审理查明,被告马登英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柏占虎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由肖艳提供担保。约定具体还款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推诿,至今未偿付。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明确,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供欠条证实被告借原告15000元的事实存在,被告马登英主张曾让担保人肖艳偿还原告6000元的观点,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故其观点无法采纳。原告要求被告马登英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被告肖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登英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柏占虎借款15000元;被告肖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马登英承担(原告已预交,计入被告执行标的)。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 兴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