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煜靖与武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煜靖,武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379号原告杨煜靖。被告武龙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煜靖诉被告武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煜靖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煜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