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龚木广与德阳市得鑫福利机械有限公司、彭元芳、蒋足春、蒋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木广,德阳市得鑫福利机械有限公司,彭元芳,蒋足春,蒋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891号原告龚木广,男。被告德阳市得鑫福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西外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180962-2。法定代表人彭元芳。被告彭元芳,女。被告蒋足春,男。被告蒋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木广与被告德阳市得鑫福利机械有限公司、彭元芳、蒋足春、蒋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木广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木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木广撤回起诉。本案征收诉讼费500元,由原告龚木广负担。审 判 长 李 松审 判 员 熊 良人民陪审员 陈太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