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财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仲元与赵林、王婷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仲元,赵林,王婷,徐炳桂,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银川盛辉商贸有限公司,李建群,银川鑫胜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李学良,赵大耀,陈路路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509号申请人王仲元,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庞麟、于波,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林,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申请人王婷,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申请人徐炳桂,女,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银川盛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徐炳桂,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建群,男,1963年6月8日出生,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银川鑫胜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学良,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学良,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赵大耀,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陈路路,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人王仲元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林、王婷、徐炳桂、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银川盛辉商贸有限公司、李建群、银川鑫胜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李学良、赵大耀、陈路路名下价值41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夏翔顺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林、王婷、徐炳桂、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银川盛辉商贸有限公司、李建群、银川鑫胜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李学良、赵大耀、陈路路名下价值4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小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