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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利军与王锦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军,王锦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735号原告赵利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锦利,农民。委托代理人XX,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军与被告王锦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