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利军与王锦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军,王锦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735号原告赵利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锦利,农民。委托代理人XX,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军与被告王锦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