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金川小额借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武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宁武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金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金川在中国邮储银行宁武支行账户内存款伍拾万元整.执行员 : 陈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