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347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爱平与齐家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47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爱平,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系珠海市香洲永红防水材料经销部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3424。被执行人:齐家斌,男,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416。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珠香法执字第347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齐家斌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金坑东路38号(腾源名苑)1栋5单元401房(权证号码:03××31)。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齐家斌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金坑东路38号(腾源名苑)1栋5单元401房(权证号码:03××3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